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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美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26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 年修订)
      (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
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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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等渠道,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
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
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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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加
强公司网站的维护管理,及时更新公司动态信息,便于投资者及
时、准确、全面了解公司近况,同时应避免出现重大信息内部网
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情况发生。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
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
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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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裁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具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
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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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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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
和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
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
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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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
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
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具
体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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