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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美丰: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2-08-09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2-49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51,700,145.45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
生效,存在原告或者被告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可能性,目
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
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民事
判决书》[(2021)川 01 民初 4787 号]。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的简要情况
     1.判令被告回购原告持有的被告 18.3305%的股权,回购价
款暂定为 52,099,268.82 元(具体以评估后确定的市场价格为
准);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评估等费用。
    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暂定金额明确为
52,295,132.45 元。
    (三)诉讼情况概要
    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是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
其股权 18.3305%。自 2016 年至今,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连
续五年盈利,但从未进行分红。2021 年 4 月、5 月,本公司两次
发函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回购本公司所持股权,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
2021 年 6 月 1 日,本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案由为请求公司收购
股份纠纷的诉讼,请求判令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本公司
所持股权,诉讼金额 5,209.93 万元。成都中院于 2021 年 6 月 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一审终结。
    (四)本诉讼事项披露情况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因本诉讼事
项涉及金额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涉及金额未达到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因此公司此前无需就
本诉讼事项发布临时公告。
    2.针对本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司已分别在《2021 年半年度报
告》和《2021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5 日收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转来成都中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收购款
51,700,145.45 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2,29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四川建设
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诉讼仲裁事项,
但涉及金额累计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7.4.1 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存在原告或者被
告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可能性,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
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