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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12-27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2-66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第15号准
则解释”),该解释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
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内容进行了规范。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第15号准则
解释。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颁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
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
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
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
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
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
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
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
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母公司账户
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
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
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母
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
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
示。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
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
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
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
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
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
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
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
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五)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第15号准则解释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对原会计政策作出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
执行会计准则,即“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
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
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作出的
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
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
的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
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