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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美丰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1-14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014 号


致: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美
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美丰”或“公司”)签订的《常
年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杨波、徐小玉律师出席了四川美丰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
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
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
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
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
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
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
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
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 14:30 在四川省德阳
市旌阳区蓥华南路一段 10 号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召开,由董事长王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共计 100,363,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35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
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99,478,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6.9839%。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1 月 9 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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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885,01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28,310,37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3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均计入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
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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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139,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959 % ; 反 对
171,0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04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139,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959%;反对 171,0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4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未参与该项议
案的表决。
     1.02 公司与四川美青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3,852,3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485 % ; 反 对
186,2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51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8,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6189%;反对 186,2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1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参与该项议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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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176,0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128 % ; 反 对
187,9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8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122,4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2%;反对 187,9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
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171,2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080 % ; 反 对
192,7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92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117,6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93%;反对 192,71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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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署页)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江    华                  经办律师:杨    波


                                                 徐 小 玉




                                             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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