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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丰: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1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作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在全面了解相关
情况后,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
拟与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工程技术研究院签署<油
田化学剂加工定作框架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美丰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绵阳和泽化工有限公司与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
公司钻井工程技术研究院拟签署《油田化学剂加工定作框架合
同》,是基于整合双方优势,拓展和泽化工市场销售渠道,打通
油田化学剂上下游产业链考虑,同时也有利于降低渠道开发成
本。双方合作是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
关联交易内容和定价政策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该合作事项涉及金额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取得我们事前认
可。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已获公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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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独立董事:朱厚佳 潘志成 梁清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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