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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丰: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5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作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在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后,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股份方
案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有利于维护投资者
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
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
响公司上市地位。
    (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厚佳 潘志成 梁清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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