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交地产”)独立董事,对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关于终止公 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中交地产自 2016 年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以来,持续推进本次发 行工作,现中交地产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整体环境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等 情况的变化,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经审阅有关资料,我们认为中产地产拟终止公司 2016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现状,不会对公司目前日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将本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郭海兰、胡必亮、马江涛 日期:2018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