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独立董事意见2019-01-16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独
立董事,现对中交地产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独立意见
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富力”)是中
交地产的参股公司,中交地产持有其 50%股权。根据中交富力实际经
营需要,中交富力各股东方拟按持有中交富力的股权比例以同等条件
向中交富力提供股东借款并构成财务资助,其中中交地产拟向中交富
力提供财务资助 27015 万元,年利率 8%,期限 1 年。中交富力另一
股东方北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同等条件同比例对中交
富力提供财务资助。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
关资料,我们认为中交地产本次对中交富力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
障中交富力房地产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中交富
力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展前景良好,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良好;中
交富力其它股东按持股比例同等条件向中交富力提供财务资助,财务
资助公平对等;中交地产在中交富力派驻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财务
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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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为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 2019 年度为所属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中交地产为提高决策效率,根据各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拟由中
交地产(包括子公司)为所属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 1,869,050
万元,担保方式包括连带责任、股权质押、资产质押等担保方式;对
于非全资子公司,中交地产原则上按持股比例对上述子公司提供担
保,并要求子公司其他股东方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如根据融资要求,
中交地产超过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将要求其他股东或被担保方提供反
担保。以上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中交地产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述事项后授权公司董
事会审批具体担保事项。通过审阅公司管理层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
认为,本次中交地产为所属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符合公司经营
需要,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有反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风险可控,
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本项议案。
独立董事:郭海兰、胡必亮、马江涛
日期:2019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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