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独立董事意见2019-01-26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独
立董事,现对中交地产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的
独立意见。
中交地产根据经营情况需要,拟向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50000 万元,利率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向关联方借款年利率额
度,期限 1 年以内。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
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中交地产向关联方借款金额及利率未超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本次借款有利于保障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符合
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借款利率合理。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
董事实施回避表决,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向中交房
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为所属项目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通公司”)与北京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嘉晨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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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成立中交富力和美(北京)置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对北京市延庆区延庆新城 03 街区会展
中心东侧地块进行开发建设,按照房地产公司经营惯例及合作方的约
定,华通公司拟与合作方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向项目公司提供股东
借款,其中华通公司将按持股比例对项目公司提供不超过 60,000 万
元的股东借款,借款期限自到账日起不超过 24 个月,股东借款按照
年化 8%计息。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我们认为华通公司本次对所属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
障项目公司房地产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项目公
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展前景良好;项目公司其它股东按持股比例
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公平对等;华通公司对项目公司合
并财务报表,在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财务风险可控,
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为所属项
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签名):郭海兰、胡必亮、马江涛
日期:2019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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