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独立董事意见2019-03-28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独
立董事,现对中交地产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以下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交地产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向控股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借款 80,000 万元,利率不超过 10%,
期限不超过 3 年;中交地产控股子公司重庆中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嘉润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地产集团借款
40,000 万元,利率不超过 10%,期限不超过 3 年。通过与公司管理层
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本次中交地产及控股子
公司向关联方借款金额及利率未超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本次借款有利
于保障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借款利
率合理。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实施回避表决,上述事
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向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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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为参股项目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交世茂(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世茂”)是中
交地产全资子公司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的参
股公司,华通公司持有其 45%股权。根据中交世茂实际经营需要,中
交世茂各股东方拟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向中交世茂提供财务资助,
其中华通置业拟向中交世茂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 230,000 万元,借款
期限自到账日起 24 个月,股东借款按照年化不高于 10%计息,根据
项目进度支付。中交世茂其他股东方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对中交世
茂提供财务资助。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我们认为华通公司本次对中交世茂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
中交世茂所开发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整体经营需要;中交世茂
其它股东按持股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公平、对等;
中交世茂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展前景良好,中交地产在中交世茂派
驻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财务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
全资子公司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为参股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签名):郭海兰、胡必亮、马江涛
日期:201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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