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独立董事意见2019-04-12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独
立董事,现对中交地产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公司遵循内部控制的基础原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
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得到了较
好的贯彻执行。根据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公司对报告期内部控
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我评价。
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真实、
准确、客观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对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审阅,公司 2018 年度期间发
生的对外担保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
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截止报告期末,公司
没有逾期担保的情况,没有涉及诉讼和仲裁的对外担保。
三、2018 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为:按年末总股本 445,790,827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送 1.9 元(含
税)现金红利,送红股 2 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我们认为以上
利润分配方案在综合考虑回报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长远发展资金需
求情况基础上提出,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长期发展需
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同
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及安永华明会计师(特殊普通合
伙)事务所审计结果,报告期内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提供
资金。我们同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控股股
东及其它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审计结果。
五、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
据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
本次追溯调整。
六、关于追溯调整母公司利润表上年同期数据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追溯调整母公司利润表上年同期数据依据充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追
2
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追溯调整。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没
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八、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经营管理层提供的资料,中交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符
合该办法的要求规定;财务公司成立至今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之规定经营,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中
交地产董事会在审议《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办
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项议
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独立董事: 郭海兰、胡必亮、马江涛
2019 年 4 月 10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