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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交地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2019-04-30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

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2-10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