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独立董事意见2021-07-23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独
立董事,根据中交地产提供的资料,在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后,现对中交地产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中交地产全资子公司中交地产(郑州)有限公司拟通过增资
持有郑州展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展腾”)33%股权,并向
郑州展腾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 82,5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年
利率不超过 4.75%。
2、中交地产全资子公司重庆中交西北置业有限公司拟通过增资
间接持有重庆铭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铭秉”)33%
股权,并向铭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 35,320.52568 万元,期限
不超过 12 个月,年利率不超过 9%。
3、中交地产全资子公司重庆中交西北置业有限公司拟通过增资
间接持有重庆铭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铭勤”)33%
股权,并向重庆铭勤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 22,441.8117 万元,期限不
超过 12 个月,年利率不超过 9%。
4、中交地产全资子公司重庆中交西北置业有限公司拟通过增资
持有重庆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葆和”)48.97%
1
股权,并向葆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 120,0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1 年,年利率为当期 LPR 上浮 20%。
5、中交地产全资子公司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北京毓秀置业有
限公司 20%股权,华通公司拟向毓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 29,040
万元,期限不超过 18 个月,年利率不超过 8%。
通过审阅公司管理层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中交地产本次
对上述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促进项目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
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项目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展前
景良好,其它合作方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财务资
助公平对等;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 胡必亮、马江涛、刘洪跃
日期:2021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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