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独立董事意见2021-09-08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独
立董事,根据中交地产提供的资料,在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后,现对中交地产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与合作方共同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
中交地产持有重庆肃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肃
品”)35%股权且并表,为盘活项目公司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重庆肃品的股东方拟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调用重庆肃品富余资金
共计 31,000 万元(到期续借),其中中交地产拟调用 10,850 万元,
重庆金科拟调用 10,850 万元,厦门大唐拟调用 9,300 万元,期限不
超过 1 年,利率不超过 6.6%。
中交地产持有重庆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
宸”)49.6%股权且并表),为盘活项目公司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中交地产拟与金科宸居按 50.1%和 49.9%比例以同等条件调用
重庆美宸富余资金共计 10,000 万元(到期续借),其中中交地产拟调
用 5,010 万元,重庆金科拟调用 4,990 万元,调用期限不超过 1 年,
利率不超过 6.1%。经审阅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本次项目公
司各股东方共同调用项目公司资金公平、对等,确保了各股东方平等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对中交地产的整体发
展有积极的影响,不会对项目公司的开发建设和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关于与合作方共
同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中交地产全资子公司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
持有北京铭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海公司”)10%股权,华通
公司拟按持股比例向铭海公司提供股东借款不超过 30,400 万元,年
利率 7%,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铭海公司其他股东方按持股比例以同
等条件提供股东借款。经审阅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华通公司
本次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铭海公司房地产项目的顺
利推进,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铭海公司其它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公平、对等;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及财
务人员参与铭海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风险可控,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的表决结果。
三、关于《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对项目公司减资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中交地产全资子公司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持有中交地产舟山置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公司”)51%的股权,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
有限公司持有舟山公司 49%股权。现根据舟山公司实际情况,为实现
股东方资源的优化集中管理,双方股东拟对舟山公司同比例进行减资,
从现有注册资本 60,000 万元减至 10,000 万元,减资根据舟山公司经
营情况分批次进行。经审阅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各股东方按
持股比例同比例减资,公平对等;减资完成后我司仍合并舟山公司财
务报表,不会影响我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本次减资分批次进行,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形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项议案,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对
项目公司减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胡必亮、马江涛、刘洪跃
日期:2021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