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独立董事意见2022-01-12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独
立董事,根据中交地产提供的资料,在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后,现对中交地产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审议的《关于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中交地产拟通过增资获取合肥金中京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合肥金中”)49%股权,现拟向合作方北京金隅地产开
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隅”)提供财务资助合计不超过
77,100 万元用于项目开发,期限不超过 1 年,年利率不超过 6%,北
京金隅以持有的合肥金中 49%股权向中交地产提供质押。
2、中交地产全资子公司合肥中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合肥中交”)拟通过增资获取合肥和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合肥和宸”)33%股权,现合肥中交拟根据项目进展向合作方
安徽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保利”)提供财务资
助合计不超过 44,616 万元用于项目开发,期限不超过 1 年,年利率
不超过 6%。安徽保利向合肥中交提供保函,并以持有的合肥和宸 33%
股权向合肥中交提供质押(质押完成后保函废止)。
3、中交地产全资子公司深圳中交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圳中交”)拟与厦门国贸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贸”)开
1
展股权合作,由深圳中交间接持有厦门保润 19.2%股权,现深圳中交
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厦门国贸或其指定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一简
称“厦门国贸”)提供财务资助合计不超过 100,000 万元,期限不超
过 1 年,利率不超过 10%,上述财务资助由厦门国贸向深圳中交提供
保函; 在深圳中交间接持有厦门保润 19.2%股权相关工商变更完成以
后,中交地产将根据项目进展继续向厦门保润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
110,0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1 年,年利率不超过 6.3%,厦门保润其他
股东方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通过审阅公司管理层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中交地产本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获取优质项目,拓展主营业务;项目公司
其它合作方按合作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资金投入,财务资助公平、对
等;本次财务资助由接受财务资助方提供相应股权质押或保函,采取
了必要的风控措施。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 胡必亮、马江涛、刘洪跃
日期:2022 年 1 月 1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