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独立董事意见2022-06-11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独立董事,现对中交地产第九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交地产为提高决策效率,拟在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对满足条件的,为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合并报
表范围外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但中交地产所占权益比例不超过 50%的
项目公司新增财务资助额度,总额度不超过 160,000 万元人民币,对
单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32,000 万元人民币。通过审阅公
司管理层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中交地产为所属项目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事项符合公司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保
障项目建设对资金需求的及时性;本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为项目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项目公司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交富力”)开发建设,中交地产拟与中交富力其他股东方按持股比例
以同等条件向中交富力提供财务资助(股东借款到期续借),其中中
交地产按持股比例向中交富力提供财务资助 33,000 万元,借款期限
不超过 6 个月,借款年利率 8%。通过审阅公司管理层提供的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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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我们认为,中交地产本次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
项目公司所开发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整体经营需要;项目公司
其它股东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公平、对等;
中交地产在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财务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
会对《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刘洪跃、唐国平、谭敬慧
日期:2022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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