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洛药业: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19-05-11
证券简称:普洛药业 证券代码:000739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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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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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
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
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3、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
险;若员工认购资金不足,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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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系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
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制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涵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对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中层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所
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
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数不超过 252 人,
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5,000 万元。以“份”
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35,000 万份。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
财务资助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资金总额和份额根据实际缴纳金
额确定。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委员会,作为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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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负责具体管理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
实维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
让的东阳市勤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阳市合商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及东阳市恒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家合伙
企业持有公司的全部股票。购买股票价格由买卖各方在大宗交易规则
下商议确定。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日起计算;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八、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
见。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
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十、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
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期持股计
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十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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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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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8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 9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 11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规模、股票来源及价格 . 13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 ................. 15
第六章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 17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 18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权益处置办法 ....... 28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 31
第十章 其他重要事项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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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公司、本公司、普洛药业 指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草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指
案 计划(草案)
持有人 指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标的股票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普洛药业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股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指导意见》 指
的指导意见》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
《备忘录第 3 号》 指
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若本文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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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备忘
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便于员工持股管理,
拟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东阳市勤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阳
市合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东阳市恒前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三家合伙企业所持有公司的全部股票,同时,也旨在建立和
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
力,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
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
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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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
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涵盖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中层核心管理人员及业
务技术骨干,同时要求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
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参与名单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合人
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最近 12 个月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
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情况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252 人,其中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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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6 人,中层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合计
不超过 246 人。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所
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本总额的 1%。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合计认购份额和比例
如下表所示:
拟认购份额占
拟认购份额上限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次员工持股
(万份)
计划比例
1 祝方猛 董事长、总经理 4,286 12.25%
2 徐新良 高级副总经理 1,072 3.06%
3 金旻 副总经理 643 1.84%
副总经理、董事
4 周玉旺 214 0.61%
会秘书
5 张进辉 财务总监 107 0.31%
6 聂文彬 监事 214 0.61%
中层核心管理人员
7 及业务技术骨干 —— 28,464 81.32%
(246 人)
合计 35,000 100%
最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名单及认购份额,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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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规模、股票来源及价格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5,000 万元。以“份”作
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35,000
万份。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
(1)持有人自有资金、合法自筹资金(含股东担保、借款);
(2)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合法主体,通过对外借款方式筹集资金。
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出资金额和份额根据实际缴款金额
确定。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持有人认购资金
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
二、员工持股计划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规模预计不超过 32,664,016 股,不超过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78%。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还存在不确定性,
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东阳市勤胜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东阳市合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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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恒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家合伙企业所持公司的全部股
票。购买股票价格由买卖各方在大宗交易规则下商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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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
行终止。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出售的限制导致
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相应延期。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根
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过户。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
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
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因
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
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二)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择机减持。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四)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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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
日内;
(4)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所规定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的期间。
管理委员会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
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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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公开增发、可转债等方
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
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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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
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
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管
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计划负责开立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账户,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
常管理,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
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
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
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
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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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
人会议审议;
(4)审议、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
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
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
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
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提交给全
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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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
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
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
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
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
视为表决通过(管理办法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
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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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
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
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
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
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力。
(二)管理委员会由 9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
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
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
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将员
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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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业
务。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代表或授权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
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确定持有人所
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9)负责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办理退休、已死亡、
丧失劳动能力持有人的相关事宜;
(10)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
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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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
会议召开 3 日前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
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七)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
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天。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十一)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
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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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
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三)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四)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
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三、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2)按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3)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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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照所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在约定期限内缴纳出
资;
(2)按照所持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3)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并承担相应义务。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
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计划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
持股计划;
(4)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
出决定;
(5)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本员
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若在实施过程中,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敏
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股票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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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延长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期;
(6)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
登记结算业务及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7)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资金账户的相关手续
及购买股票的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8)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10)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
内,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
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
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
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
益冲突。
(三)在存续期之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工
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全体持有人
根据所持份额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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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
日内;
(4)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所规定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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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权益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取
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已死亡持有人的继
承事宜,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个人出资
上限变更等事宜。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
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需要终
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权益处置
(一)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
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
(二)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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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
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之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时,新
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
股票的解锁期与对应股票锁定期相同。
(五)在存续期之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
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按照认购成本强制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
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
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
人按照比例共同享有: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劳动合同或公
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
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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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
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
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
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
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七)其他情形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
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四、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
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
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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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
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
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
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
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上述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
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
数以上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审议通过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
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6 个月内,根据管理委
员会指令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股票的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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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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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
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按有关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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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的签章页)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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