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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洛药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4-09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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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0】第 0072 号




致: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普洛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
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 2020 年 3 月 12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8 日 14:30 在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江南路 399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8 日 0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20,475,8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33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93,565,81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65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均为截至 2020 年 3 月 3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26,910,0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686%。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28,670,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17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含视频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
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20,161,7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3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356,47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5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31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6%。
    2、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20,161,7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3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356,47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5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31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6%。

    3、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20,161,7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3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356,47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5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31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6%。

    4、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20,161,7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3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356,47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59%;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31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6%。

    5、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20,458,5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1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653,27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6%;反对 1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668,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668,57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横店进出口有限公司、横店集团康裕药
业有限公司、横店集团家园化工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计
591,805,298 股。

    7、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20,473,8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668,57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19,822,8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9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651,0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017,55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25%;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651,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6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投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99,727,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202%;反对 20,639,7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47%;弃权
10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922,45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750%;反对 20,639,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6.0407%;弃权 10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2%。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20,473,8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668,57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1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19,303,3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73%;反对 1,069,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4%;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498,09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888%;反对 1,069,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8312%;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0%。

    1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2.01 选举祝方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60,955,835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9,150,537 股。
    祝方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2 选举徐文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9,762,859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7,957,561 股。

    徐文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3 选举胡天高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9,762,859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7,957,561 股。

    胡天高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04 选举吴兴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60,933,335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9,128,037 股。

    吴兴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3.01 选举姚明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62,277,063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70,471,765 股。

    姚明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2 选举张爱珠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62,254,563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70,449,265 股。

    张爱珠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03 选举陈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62,254,563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70,449,265 股。

    陈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4.01 选举厉国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60,955,83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9,150,538 股。

    厉国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4.02 选举金龙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9,762,861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7,957,563 股。

    金龙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    田 野




                                                          刘亚新




                                                           2020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