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的要求,我们作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 议,现就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内控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督部门的要 求,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实际工作需要。 (二)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8 日 独立董事(签署): 张爱珠 陈凌 钱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