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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洛药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3-10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设监事会
主席一人。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十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者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三日前将
书面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3日前发出
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向全体监事提供足够的会议资料(包
括会议议案、方案、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监事理解相关事项的信息、数据等)。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
决权。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原则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也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
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记录
    第十七条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用逐项表决的原则,对每项提案经过
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未作选择或者同时
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
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及建议,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监事签名簿、委
托出席会议的监事委托书、决议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
决议文件等,由证券事务办公室予以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