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洛药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修订)2022-07-28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
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
下属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实行责任追究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原则;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责任与权利
相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建议或方案,逐级审核上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
第六条 公司在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
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能按时在规定日期披露年度报告;
(二)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
致使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致使会计报表
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存
在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五)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六)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
异;
(七)因年报编制工作疏忽等个人原因,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
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警告、责令改正;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经济处罚;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时,可视情节
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形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提供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
不真实等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公司有权向其提出适当
的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