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3-23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9-2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就此出具了意见,该事项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要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时间
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
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
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鼓励企业提前施
行。作为在境内上市的企业,本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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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2018 年 9 月 7 日发布《关于修
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以
下简称“财会 15 号文件及相关解读”),对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和
利润表部分列报项目进行了修订,并要求金融企业根据经营活动
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财政
部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金融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 号,以下简称“财会 36 号
文件”),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部分列报项目进行了修订,已执行
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其他新准则的金融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要
求编制财务报表。根据财政部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财
会 15 号文件及相关解读的有关要求编制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并
自 2019 年起按照财会 36 号文件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执行,并根据
修订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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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及影响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的“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即由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改为以摊余成本计
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
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
期损失法”,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
3.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
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了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
的“再平衡”机制。
4.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比较财
务报表数据,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
之间的差额,计入施行日所在年度(即 2019 年度)报告期间的
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在金融资产
分类、计量(减值)、列报等方面的变化预计将对本公司财务报
告产生较广泛影响。
(二)财务报表格式变更及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 15 号文件及相关解读的有关要
求编制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并按规定追溯调整了 2017 年度财务
报表“其他收益”的列报口径。本次列报项目的变更对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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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度的净利润和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权益没有影响。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规定,自 2019 年起按照财会 36 号文件要求编
制财务报表。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作出的变更,符合相关规
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变更后会计政策编制的财务报告能够客
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以及《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相关规定,对公
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根据变更后会计政策编制的财务报告能够客观、准确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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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以法律、行政法规
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根据变更后会计政策编制的财务
报告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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