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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13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周文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定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3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1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2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1,798,160,44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3.0269%。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4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 32 人,代表股份 438,675,6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0572%。
    2.经查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案》;
    7.《关于预计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会议同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0 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
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235,439,8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76%;反对 1,126,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弃
权 269,9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21%。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235,439,8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76%;反对 1,126,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弃
权 269,9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21%。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235,439,8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76%;反对 1,126,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弃
权 269,9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21%。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235,439,8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76%;反对 1,126,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弃
权 269,9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21%。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5.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236,313,6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66%;反对 522,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7,759,2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070%;反对 522,3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6.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
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235,676,3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82%;反对 1,159,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7.关于预计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3,013,8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74%;
反对 1,126,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80%;弃权 21,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7,134,3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3565%;反对 1,126,2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18%;
弃权 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18%。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8.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235,329,7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27%;反对 1,236,4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3%;弃
权 269,9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6,775,2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1551%;反对 1,236,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35%;
弃权 269,9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514%。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9.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232,858,78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222%;反对 3,977,2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236,421,48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15%;反对 414,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第 5、7、8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其中,第 7 项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第 10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