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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海证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10月修订)2021-10-1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1年10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投

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经营项目等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至少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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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办公室,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办公室的负责人由公司总裁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的分管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将文化建设融入公司发展战

略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

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决策需要的资料,相关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初步可

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如有必要,应提供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述事项所发表的咨询意

见;

       (三)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事先征求公司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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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聘请的法律顾问意见;

    (四)公司经营层对上述项目所形成的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于召开3日以

前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2/3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

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1名其他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

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

议召开前送达。

    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其他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传真

等)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

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由

参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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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实施期间,相关监管规则变化的,按其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2021年10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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