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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海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1-12-03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21-5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12 月 2 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国海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1〕118 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
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涉嫌未勤勉尽责案,已由中国证监会
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
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016 年 1 月 27 日,国海证券与胜通集团签订《承销协
议》,由国海证券担任胜通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16 胜通 01”“16 胜通 03”“17 胜通 01”的主承销
商。2013 年度至 2017 年度,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
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
增营业收入 615.4 亿元,共计虚增利润总额 119.1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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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均为亏损。上述行
为导致胜通集团“16 胜通 01”“16 胜通 03”“17 胜通 01”
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
查意见》《核查报告》及《承诺函》存在虚假记载。
    国海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审慎关注山东胜通钢帘
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钢帘线)在产能利用率、销售收
入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所提供资
料与公开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未实地查看山东胜通化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化工)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胜通化
工已处于停产状态;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纳税申报材料的
异常情况。
    国海证券在为胜通集团发行债券提供服务时,涉嫌违反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证协发[2015]199
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
十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下同)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及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三十一
条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
条的规定,公司的上述行为应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时任项目负责人孙彦飞、
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刘延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婧是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国海证券及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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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798 万元,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孙彦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刘延
冰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沈婧给予警告,并处
以 10 万元罚款。
    此外,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三项、第
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孙彦飞采取 5 年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
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
及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14.5.1 条、14.5.2 条、14.5.3 条规定的情形。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为《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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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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