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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斯太: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关注函回复之法律意见书2020-06-23  

						        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回复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零年【4】月【23】日
                     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回复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斯太尔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动力”或“公司”)委托,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公司部关注
函〔2020〕第 53 号《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
下简称“《关注函》”)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

    2、公司确认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
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
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问询函》回复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作为其他用途,或由任何其他人引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上报或公告。

    4、本所律师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相关材料及事实进行了核查了
解,保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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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请说明你公司在收到金色木棉以及和合资产出具的债务豁免
告知函后,你公司是否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告知函中所列相关债务豁
免条件;金色木棉以及和合资产在收到 5830 万元债权本金后,是否
已明确出具不再追讨剩余债权、你公司与金色木棉以及和合资产债权
债务关系已经完结的书面文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金色木棉对公司的债务豁免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与深圳市金色木棉
叁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色木棉”)、斯太
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斯太尔”)签署了编
号为 HMXY20191201 号的《豁免协议》,三方确认:截止 2019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和江苏斯太尔尚欠金色木棉借款本金 1 亿元、利息 488 万
元、罚息 29,049,863.01 元、案件受理费 294,443.75 元、保全费 5,000
元、担保费 87,534 元、律师费 130 万元,金色木棉同意豁免债务本
金 5000 万元、利息 488 万元、罚息 29,049,863.01 元以及实现债权
费用等相关费用;该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豁免后剩余债权为本
金 5000 万元;公司和江苏斯太尔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偿还 5000 万元,
还款义务并非债务豁免的前提条件。金色木棉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向
公司和江苏斯太尔出具《收款确认函》,确认收到深圳大朗商务咨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朗”)代还款 4900 万元和深圳市朗熙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朗熙”)代还款 100 万元,双方之间债
权债务关系终结。

    本所律师对上述《豁免协议》、 收款确认函》等文件进行了审核,
并对金色木棉相关工作人员(姓名:黄**;身份证号:450****0511;
职务:产品经理;联系电话:138****9928)进行了视频访谈。

    本所律师认为,债务豁免系债权人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合法有效,
该等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与金色木棉签署《豁免协议》,
即表示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告知函中所列相关债务豁免条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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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木棉在收到 5000 万元债权本金后出具了《收款确认函》见附件 1),
明确公司与金色木棉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完结。

    (2)和合资产对公司的债务豁免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与和合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资产”)、江苏斯太尔签署了编号为
HMXY201912 号的《豁免协议》,三方确认:截止 2019 年 12 月 20 日
欠款本金 1660 万元、利息 668,618,89 元、罚息 2,358,860 元、复利
2,308,894.55 元、诉讼费和律师费 738,694.84 元,和合资产同意豁
免债务本金 830 万元、利息 668,618,89 元、罚息 2,358,860 元、复
利 2,308,894.55 元、诉讼费和律师费 738,694.84 元,该豁免不附带
条件;剩余债权为本金 830 万元,公司和江苏斯太尔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偿还,还款义务并非债务豁免的前提条件。和合资产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向公司和江苏斯太尔出具《收款确认函》,确认收到天津泓
浩翔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泓浩”)代还款 830 万元,双
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本所律师对上述《豁免协议》、 收款确认函》等文件进行了审核,
并对和合资产相关工作人员(姓名:张**;身份证号:130****0310;
职务:合规经理;联系电话:186****445)进行了视频访谈。

    本所律师认为,债务豁免系债权人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合法有效,
该等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与和合资产签署《豁免协议》,
即表示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告知函中所列相关债务豁免条件;和
合资产在收到 830 万元债权本金后出具了《收款确认函》见附件 2),
明确不再追讨剩余债权、公司与和合资产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完结的书
面文件。

    二、请说明你公司向金色木棉以及和合资产偿付 5830 万元债权
本金的具体资金来源,若涉及借款偿还债务的,请说明借款人的具体
情况,包括不限于股权结构和经营状况等,并说明借款人与金色木棉
以及和合资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借款人、金色木
棉以及和合资产与你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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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1)公司向金色木棉偿付 5000 万元债权本金的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苏斯太尔和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斯太尔”)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签署《借款协
议》,约定向常州斯太尔借款 930 万元,并将其中的 100 万元借款直
接支付给金色木棉,用于偿还其欠款,年息为 12%;常州斯太尔动力
与深圳朗熙签署了编号为 2020JK0303 号《借款协议》,约定常州斯太
尔向深圳朗熙借入人民币 100 万元、年息 6%、借期自 2020 年 3 月 30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止、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常州斯太尔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向深圳朗熙发出《委托付款书》,告
知其将借款 100 万元付至指定收款人金色木棉账户。公司与深圳大朗
签署了编号为 2020JK0301 号《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深圳大朗借入
人民币 4900 万元、年息 6%、借期自 2020 年 3 月 30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止、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向深圳大朗发出《委托付款书》,告知其将借款 4900 万
元付至指定收款人金色木棉账户。根据电子回单显示,深圳大朗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向金色木棉分 4 笔转账支付了合计 4900 万元、深
圳朗熙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向金色木棉一次性转账支付了 100 万元。

    本所律师对上述《借款协议》、《付款委托书》、银行转账电子回
单等文件进行了核查,并对深圳大朗相关工作人员(姓名:陈**;身
份证号:230****7616;职务:市场部经理;联系电话:186****5611)、
深圳朗熙相关工作人员(姓名:樊**;身份证号码:360****1183;
职务:财务经理;电话:183****2939)进行了视频访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向金色木棉偿付 5000 万元债权本金的资金
来源,系公司向深圳大朗借款 4900 万元以及通过常州斯太尔向深圳
朗熙借款 100 万元解决。

    (2)公司向和合资产偿付 830 万元债权本金的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苏斯太尔和常州斯太尔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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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向常州斯太尔借款 930 万元,并将其中的 830
万元借款直接支付给和合资产,用于偿还其欠款;常州斯太尔与天津
泓浩签署了编号为 HH-STR-JK2020 号《借款协议》,约定常州斯太尔
向天津泓浩借入人民币 830 万元、年息 12%、借期自 2020 年 3 月 3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常州斯太尔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向天津泓浩发出《付款委托书》,告
知其将借款 830 万元付至指定收款人和合资产账户。根据电子回单显
示,天津泓浩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向和合资产一次性转账支付了 830
万元。

    本所律师对上述《借款协议》、《付款委托书》、银行转账电子回
单等文件进行了核查,并对天津泓浩相关工作人员(姓名:蓝**;身
份证号码:310****2017;职务:业务部经理; 电话:182****5558)
进行了视频访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向和合资产偿付 830 万元债权本金的资金来
源,系公司通过常州斯太尔向天津泓浩借款 830 万元解决。

    (3)经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和“天眼查”等网站查询,核查借款人深圳大朗、深圳朗
熙、天津泓浩的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股权结构和经营状况等)如下:

    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代码 91440300306083566E,
注册资本 50 万元,成立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营业期限至 2034 年
05 月 13 日,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
6023 号耀华创建大厦 1103-04,法定代表人刘发向,股东为两名自然
人刘发向(占股 90%)、范镇勇(占股 10%),刘发向任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范镇勇任监事,公司主营业务为投资咨询与国内贸易等,公司
登记状态为存续,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深圳市朗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代码 91440300MA5EG27H5P,注
册资本 1 亿元,成立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册地
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光雅园村村委会附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方
淑仙,股东为盛势智远一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

                                5
股 70%)、广州锦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股 25%)、方淑仙(占股 5%),
方淑仙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彩华任监事,公司主营业务为经济信
息咨询、软件信息技术开发及部分实业投资和国内贸易业务,公司登
记状态为存续,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天津泓浩翔堃商贸有限公司,统一代码 91120222578344774G,
注册资本 500 万元,成立于 2011 年 8 月 5 日,营业期限为长期,注
册地址为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北大街 8 号 110-8(集中办公区),法
定代表人刘玉,股东为刘晓宁(占股 95%)、赵兴(占股 5%),刘玉任
执行董事兼经理、赵兴任监事,公司主营业务为计算机软件及配件、
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电子产品的批发和零售,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公司董监高出具的《声明及承
诺》、公司向董监高核实情况的电话录音及回复邮件、深圳朗熙、深
圳大朗、天津泓浩、金色木棉以及和合资产出具的《情况说明》、公
司第一大股东出具的《情况说明》、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情况说
明》等文件及资料显示:深圳大朗、深圳朗熙与金色木棉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与公司董监高及持股 5%以上股东、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天津泓
浩与和合资产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与公司董监高
及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
者其他利益安排。

    本所律师对上述资料进行了核查,结合本所律师对深圳大朗、深
圳朗熙、金色木棉、天津泓浩、和合资产相关人员的视频访谈以及对
董监高的电话访谈,未发现深圳大朗、深圳朗熙与金色木棉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未发现天津泓浩与和合资产之间存在关
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未发现深圳大朗、深圳朗熙、金色木棉、
天津泓浩、和合资产与公司董监高及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三、请你公司自查董监高、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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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他内幕知情人最近三个月的股票买卖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交的《声明及承诺》显示,公司证券部已对公司董监
高、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知情人最
近三个月的股票买卖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上述人员最近三个月均不
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所律师对公司的《声明及承诺》、董监高回复的电子邮件、电
话录音以及内幕知情人名单、董监高的《声明与承诺》、第一大股东
的《情况说明》、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文件及资料
进行了核查,结合本所律师对董监高的电话访谈,未发现上述人员在
最近三个月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以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
形。



    附件:

    1. 金色木棉出具的《收款确认函》;

    2. 和合资产出具的《收款确认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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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关注函回复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罗昌德(签字)




   吴文阁(签字)




   2020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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