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斯太: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0-06-23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 斯太 公告编号:2020-066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4 月 15 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收悉贵所《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 53 号),贵所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斯太
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获得部分债务豁免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
书面说明。根据贵所指示,公司董事会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就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分析及论证,并根据要求,公司对《关注函》中所提问题
逐项进行核查,并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
现将贵所问题逐条回复如下:
1、请说明你公司在收到金色木棉以及和合资产出具的债务豁免
告知函后,你公司是否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告知函中所列相关债务豁
免条件;金色木棉以及和合资产在收到 5,830 万元债权本金后,是否
已明确出具不再追讨剩余债权、你公司与金色木棉以及和合资产债权
债务关系已经完结的书面文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回复:
1.1、
公司收到和合资产及金色木棉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12 月 31
日出具的债务豁免告知函,上述两债权方同意减免部分借款本金、及
全部利息、复利、罚息和相关诉讼费用等,其中和合资产同意减免债
务金额为人民币 14,375,068.28 元,金色木棉同意减免债务金额为人
民币 85,616,840.76 元,共计人民币 99,991,909.04 元。公司在收到
告知函后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28 日与金色木棉
及和合资产签署了该告知函的延续协议《豁免协议》,明确接受豁免
协议中所列相关债务豁免条件,即豁免后共同确认和合资产剩余债权
金额为本金人民币 8,300,000 元,金色木棉剩余债权金额为本金人民
币 50,000,000 元。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归还了上述两家机构豁
免后的债权本金 5,830 万元,金色木棉与和合资产收到还款后均给我
司出具了《收款确认函》,函件中明确表述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就此
终结。
1.2、律师的核查意见
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关
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回复之法律意见书》。
2、请说明你公司向金色木棉以及和合资产偿付 5,830 万元债权
本金的具体资金来源,若涉及借款偿还债务的,请说明借款人的具体
情况,包括不限于股权结构和经营状况等,并说明借款人与金色木棉
以及和合资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借款人、金色木
棉以及和合资产与你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回复:
2.1、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向深圳大朗
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 4,900 万元,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向天津泓浩翔堃商贸有限公司借款 830 万元,
向深圳市朗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 100 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因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导致账户于 2018 年 6 月就被冻结,故委托上述三家公
司将所借款项合计 5,830 万元直接支付给金色木棉与和合资产用于
归还豁免后的债权本金。
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5 月,法定代表人为
刘向发,股东结构为自然人股东刘发向与范镇勇构成,公司主营业务
为投资咨询与国内贸易等;深圳市朗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4 月,法定代表人为方淑仙,股东结构为两名法人股东“盛势智远一
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锦腾投资有限公司”
与自然人股东方淑仙共三名股东构成,公司主营业务为经济咨询业务、
软件信息技术开发及实业投资和国内贸易业务;天津泓浩翔堃商贸有
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8 月,法定代表人为刘玉,股东结构由自然人
股东刘晓宁与赵兴构成,公司主营业务为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销售
等。
上述三位借款人与金色木棉与和合资产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
其他利益安排,三位借款人、金色木棉以及和合资产与我司董监高、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
益安排。
2.2、律师的核查意见
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关
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回复之法律意见书》。
3、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有关规定,说明上
述债务豁免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
回复:
3.1、公司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企
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规定的“第三条”规定债务重组
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①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③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
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
和重组债务。
公司认为,2019 年因公司及江苏斯太尔经营状况不佳且涉及多
项重大诉讼,面临较大财务困难,资金十分紧张,在公司经营及资金
严重困难的前提下,相关债权人通过部分债务豁免的方式,尽快回笼
资金,减少财务风险,可以理解为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其属于《企
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文件中第三种债务重组方式—修
改其他债务文件的情形。
再者,关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方式,《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第十二条规定,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确认和
计量重组债务。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规定“企业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
的,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
融负债。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
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所述,考虑到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且已发生财务困
难,多项贷款逾期等因素,相关债权方为尽快回笼资金、减小财务风
险而对公司做出部分债务豁免行为,是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而进行的
市场化交易,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第三种
债务重组方式。此外,本次债务豁免的债权人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上
述债务豁免不属于资本性投入性质,不构成权益性交易。
3.2、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核查意见详见
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对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4、请说明你公司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才向金色木棉与和合资产
支付 5,830 万元债权本金,却将相关债务豁免金额计入 2019 年营业
外收入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保持了应有
的职业谨慎。
回复:
4.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因金色木棉及
和合资产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债务豁免告知函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偿还豁免后的现金债务,作为豁免的前提条件,并
且公司实际偿还现金债务的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即实际债务豁
免的实现期间为 2020 年 3 月,因此本次债务豁免收益,公司经过和
审计师进一步沟通后,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决定计入 2020 年营业
外收入。
4.2、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核查意见详见
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对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5、请你公司自查董监高、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内幕知情人最近三个月的股票买卖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回复:
5.1、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至 20 日通过电话询问及发送邮件
的方式向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5%以上股东及其他内幕知情人核实,上述人员在最近三个月内,
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5.2、律师的核查意见
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关
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回复之法律意见书》。
6、你公司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无。
(7)请你公司会计师就前述(3)、(4)项发表核查意见,律师
就(1)、(2)和(5)项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详见同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回复函中。
同时,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传达贵所
精神,要求其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恪尽职守、认真履责。公司也将及时、公平、真实、准
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