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楼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网址:www.hiwayslaw.com 邮编:200120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斯太尔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合法 性进行审核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斯 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 所有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 师出示的居民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真实有效。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1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 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须公告的文 件一并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2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7 月 16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0-074)。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77),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的日期已达 20 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常州 生产基地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宜南路 377 号创新产业园 2 号楼) 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开,公司董事长胡道清出席并主持会 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3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9,8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371】%。其中股东柳仕军,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98】%,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代理人叶子威,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89,5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073】%,以电话会议形式 参与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4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0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8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3,1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79】%。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0,000】股,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9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3,1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078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 人员叶子威以电话会议形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 有效。 5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9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审议《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9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审议《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签订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相 关协议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 6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89,96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4886%】%;反对【46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股份的【0.000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0,68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941】%;反对【462,42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59】%;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89,96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4886】%;反对【46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股份的【0.000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0,68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941】%;反对【462,420】股, 7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59】%;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9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89,96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4886】%;反对【46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股份的【0.000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0,68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941】%;反对【462,42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59】%;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89,96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4886】%;反对【46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股份的【0.000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0,680】股,占出席 8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941】%;反对【462,42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59】%;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89,96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4886】%;反对【46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股份的【0.000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0,68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941】%;反对【462,42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59】%;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9,96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4886】%;反对【46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股份的【0.000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9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0,68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941】%;反对【462,42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59】%;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9,96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4886】%;反对【46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股份的【0.000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0,68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941】%;反对【462,42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59】%;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签订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 后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9,96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4886】%;反对【46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股份的【0.0000】%。 1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0,68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941】%;反对【462,42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59】%;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9,96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4886】%;反对【46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股份的【0.000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0,68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941】%;反对【462,42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59】%;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由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监事代表、律师代表共同计票、监票,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11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12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钟轶腾 (盖章) (签字): 负责人:冯加庆 经办律师:王樱洁 (签字): (签字): 202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