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斯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8-21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楼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网址:www.hiwayslaw.com         邮编:200120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斯太尔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合法
性进行审核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斯
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
所有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
师出示的居民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真实有效。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1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
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须公告的文
件一并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2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7 月 16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0-074)。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77),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的日期已达 20 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常州

生产基地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宜南路 377 号创新产业园 2 号楼)

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开,公司董事长胡道清出席并主持会

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3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9,8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371】%。其中股东柳仕军,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98】%,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代理人叶子威,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89,5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073】%,以电话会议形式

参与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4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0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8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3,1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79】%。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0,000】股,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9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3,1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078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

人员叶子威以电话会议形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

有效。




                                5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9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审议《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9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审议《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签订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相

关协议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

                                 6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89,96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4886%】%;反对【46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股份的【0.000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0,68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941】%;反对【462,42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59】%;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89,96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4886】%;反对【46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股份的【0.000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0,68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941】%;反对【462,420】股,


                                   7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59】%;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9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89,96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4886】%;反对【46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股份的【0.000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0,68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941】%;反对【462,42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59】%;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89,96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4886】%;反对【46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股份的【0.000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0,680】股,占出席


                                   8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941】%;反对【462,42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59】%;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89,96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4886】%;反对【46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股份的【0.000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0,68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941】%;反对【462,42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59】%;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9,96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4886】%;反对【46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股份的【0.000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9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0,68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941】%;反对【462,42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59】%;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9,96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4886】%;反对【46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股份的【0.000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0,68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941】%;反对【462,42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59】%;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签订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

后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9,96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4886】%;反对【46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股份的【0.0000】%。

                                  1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0,68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941】%;反对【462,42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59】%;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9,96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9.4886】%;反对【46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股份的【0.000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0,68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4941】%;反对【462,42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59】%;弃权【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由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监事代表、律师代表共同计票、监票,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11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12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钟轶腾

(盖章)                            (签字):

负责人:冯加庆                      经办律师:王樱洁

(签字):                          (签字):



                                                   202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