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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斯太: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11-11  

                        证券代码: 000760           证券简称: *ST 斯太         公告编号: 2020-106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郝鹏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
下:
一、警示函内容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郝鹏: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 2 月 3 日,你公司发布 2019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19 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9500 万元至-8000 万元。4 月
16 日,你公司发布 2019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19 年净利润修正为 700
万元至 1000 万元。4 月 30 日,公司公告 2019 年主要经营业绩,披露全年净利
润为 1217 万元。6 月 13 日,你公司再次披露 2019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19 年净利润修正为-19000 万元至-17000 万元。
    你公司披露的 2019 年度业绩预告出现大幅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
长兼董事会秘书郝鹏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三条及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公司、郝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郝鹏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提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
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从而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