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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斯太: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2020-12-02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 斯太             公告编号:2020-110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签署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仅是《表决权委托协议》。
    2、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上海宝力企业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拥
有公司 11.61%股份的投票表决权。
    3、本次表决权委托及股份转让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
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4、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4.1 上海宝力企业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方式,使得上海宝力企业
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成都国兴昌贸易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人。
    4.2、一致行动人关系构成的认定依据:
    √签订协议 □亲属关系 □其他
    4.3、是否存在其他应当认定而未认定为一致行动的主体:否

    2020 年 11 月 29 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斯
太尔”)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成都国兴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昌”)与
上海宝力企业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力资产”)通知,获悉双方
已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签署了《表决委托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委托人):成都国兴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国兴昌”)
    乙方(受托人):上海宝力企业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或“宝力资产”)
    (二)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1、甲方已取得信托收益权,作为四川信托—锦宏一号单一资金信托的受益/
委托人,可行使相关受益人权利,通过信托计划再通过财通证券资管财富十号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000760,SZ,以下简称“斯
太尔”)8,959 万股限售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总股本的 11.61%)成
为斯太尔的第一大股东;
    2、乙方是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在企业管理、企业咨询,
资本运作有一定的经验。
    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斯太尔表决权委托相关事宜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1、委托事项
    甲方间接持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8,959 万股限售股股份的表决权赋
予的权利。
    2、委托权利
    2.1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斯太尔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委托
人全权委托受托人行使标的股份的投票表决权,且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2.2 双方确认,若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减持委托股份(无论该等减持是由委
托人主动或被动原因造成),则针对委托人持有的剩余委托股份仍然按前述约定
由受托人行使投票表决权。若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因斯太尔实施转增、送红股或
在本协议生效后委托人因其增持、受让、划转、受赠等方式增加持有了斯太尔的
股份,则前述新增的股份(该等新增股份亦同等归类于“委托股份”)的表决权
也随之全部委托给受托人行使。
    3、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委托期限内,受托人行使上述表决权无需另行取得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
托书。但若需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
作的,委托人应于收到受托人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3.2 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
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
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履行本协议之目的。
    3.3 受托人不得从事损害斯太尔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如有违反则由受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托人应依
法合规在斯太尔的股东大会上就投票事项行使委托股份的投票表决权。
    3.4 就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受托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3.5 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委托人对其所持有的斯太尔公司股权
的所有权,及委托人因所有权而享有的处分权、收益权、知情权等除了委托表决
权以外的任何权利。
    4、委托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4.1 委托人的一般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其在本协议生效时除标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和司法冻结外,其授权受
托人行使的股东权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行权限制;
    (3)其可以将表决权委托给受托人行使,委托期限内,其不得再向斯太尔
提出或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
    5、受托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5.1 受托人的一般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
权利并履行受托义务,不从事损害斯太尔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未经委托人书面授权,受托人不得单方向其他第三方让渡本协议所述
委托权利。
    6、受托人义务
    6.1 化解斯太尔的金融债权债务纠纷;
    6.2 恢复斯太尔的正常生产经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6.3 力争恢复斯太尔股票正常复牌交易。
    7、效力和委托期限
    7.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委托期限以 3 年为一个周期(以下简
称“委托期限”)。每一个委托周期到期后,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续
期,但应在每个委托周期到期前 30 天书面通知委托人。
    7.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委托期限内,受托人有权视具体情
况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委托人。
    8、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
任何一项约定,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补偿守约方的损失。
    9、其他
    9.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
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由双方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后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
    9.2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
商方式迅速解决。
    9.3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向斯太尔提交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委托协议和股权转让意向书签署后,国兴昌仍持有公司 8,959 万股限售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1.61%),但宝力资产将拥有该部分股份的投票表决权。
本次表决权委托及意向书签订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仅是《表决权委托协议》。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
况,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根据证监会 2017(9)号文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
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备查文件
1、《表决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