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斯太:独立董事关于十八次董事会的独立意见2020-12-17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于拟签署<技术许可意向协议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 EM12,M14UI 及
M16UI>的议案》、《公司股东成都国兴昌贸易有限公司提请增加关于本次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与金天(广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
署<技术许可协议>的议案的股东会临时议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增补刘胜元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审议《关于拟签署<技术许可意向协议三款非道路柴油发
动机 EM12,M14UI 及 M16UI>的议案》、《公司股东成都国兴昌贸易有限公司提请
增加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与金天(广州)新能源
汽车有限公司签署<技术许可协议>的议案的股东会临时议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增补刘胜元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签署<技术许可意向协议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 EM12,M14UI
及 M16UI>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认为本次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独立
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交易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表决同意。
二、《公司股东成都国兴昌贸易有限公司提请增加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与金天(广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署<技术许
可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认为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通过“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与相关方签
署协议的行为,剥夺了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和责任,超越了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不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相关规定及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规范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
我表决不同意。
三、《增补刘胜元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根据刘胜元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材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
情形。
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累计投票制的方式进行审议,我表决同意。
四、《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意见
本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
定修改《公司章程》,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对
《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我表决同意。
独立董事:
匡爱民
202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