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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斯太: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24  

                          股票代码:000760           股票简称:*ST 斯太          公告编号:2020-129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
11 日、18 日、21 日刊登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0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取消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部分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斯
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更正公告 》公司将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三)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30 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常州生产基地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宜南路 377

                                      1
号);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杰先生(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 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92,657,74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2.00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9,590,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60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3,067,7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3,067,74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39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3,067,742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75%。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分别选举李喜刚先生、王志强先生、刘胜元先生、
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
日。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李喜刚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0,833,8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03%。李喜刚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243,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40.55%。
                                    2
   2、选举王志强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0,833,8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03%。王志强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243,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40.55%。
   3、选举刘胜元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0,834,0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03%。刘胜元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244,0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40.5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刘建刚先生、田胜荣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
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1、选举刘建刚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0,833,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03%。刘建刚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243,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40.55%。
   2、选举田胜荣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非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1,064,0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8%。田胜荣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1,474,0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48.0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196,3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20%;反

对 461,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8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
        同意 2,606,3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9590%;反对

461,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41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196,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20%;反对
461,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6,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9590%;反对
46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41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梅玮、薛梓倩律师
   3、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3 日




                                   4
附件1:
                                  独立董事简历
李喜刚
       1980 年 9 月—1984 年 7 月 西安交通大学低温技术专业读本科,
       1988 年 9 月—1991 年 5 月 浙江大学管理工程读硕士
       主要工作经历
       先后在杭州制氧机研究所、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天和证券有
限公司、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隆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等从事信托、信贷、证券、投资等相关工作和担任相应的管理工作。
拥有独董资格证,对公司治理、战略规划、资本运作等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截至目前,李喜刚未持有公司股份。李喜刚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未受
到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
被执行人。
王志强
    汉族,1965 年 10 月生。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
高级会计师。
       主要工作简历如下:
       一、1989 年 7 月至 1991 年 4 月任北京送变电公司会计。1991 年 5 月至 1992
年 1 月任北京送变电公司巴基斯坦输电工程项目部财务主管。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8 月任北京送变电公司孟加拉输电工程项目部财务主管。1994 年 9 月至 1996
年 4 月任北京送变电公司国外工程部财务科长。1996 年 5 月至 1997 年 2 月任北
京送变电公司物资处副处长。1997 年 3 月至 2007 年 5 月任北京送变电公司物资
处长。
       二、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总会计师
       三、2010 年 8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总会计
师。
       四、2012 年 4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副院长
       五、2012 年 7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审计部副主任。
       六、2016 年 10 月任沈阳电缆产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财务总监。
                                        5
       王志强先生在企业资金管理、资金运用、资本运作、企业创收、开源节流、
降低成本方面经验丰富,在企业依法经营、合法纳税、迎审迎检方面比较擅长,
在实际工作中,既能掌握政策、合法依规,又能灵活运用,满足企业需求。
       截至目前,王志强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拥有独董资格证,但已经按相关规定
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的培训,王志强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未受到证券
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

刘胜元

           男,1968 年 11 月 5 日出生,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
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证券委员会副主任、北
京律协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理事、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淄川
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擅长企业上市、挂牌,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激励、
企业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及清算、企业风险控制及危机管理等法律事务,
及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代理,企业家涉刑风险防范。

    截至目前,刘胜元未持有公司股份。刘胜元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未受
到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
被执行人。




                                      6
附件2:



                            非独立董事简历


    刘建刚,男,汉族,1983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航空器拥有
者及驾驶员协会理事;中汇鼎鑫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证
券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主任;上海宝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截至目前,刘建刚未持有公司股份。刘建刚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
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
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田胜荣,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高级职业
经理人。历任新疆哈密矿务局安监局副局长;新疆哈密煤业集团副总;山东
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新疆哈密长城(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新疆润田科技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田胜荣未持有公司股份。田胜荣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未受
到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
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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