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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斯太: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12-29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 斯太            公告编号:2020-132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收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初 12 号】,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诉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6 月 4 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斯
太尔股份公司”)及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初 12
号],获悉法院已对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技术
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
二、《民事起诉状》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一)《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技术许可费贰亿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原告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公司)与被
告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斯太尔江苏公司)及第三人斯
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斯太尔股份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州)发
动机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斯太尔常州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 2018
年 12 月 7 日、2019 年 3 月 18 日、2020 年 9 月 14 日进行质证。因本案合同涉及
技术秘密,故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中关村公司向江苏高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斯太尔江苏公司返还技术许可费
2 亿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关村公司是江苏中关村科
技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与溧阳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的江苏中关村科技
产业园(以下简称中关村 产业园)运营平台公司,斯太尔江苏公司是上市企业
斯太尔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6 年 7 月,斯太尔股份公司与中关村公司洽
谈到溧阳当地投资事宜。斯太尔股份公司承诺到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投资发动机、
智能制造、机器人、无人机等项目。根据当时洽谈的投资规模和招商政策,如果
项目落地,斯太尔股份公司可以获得约 2 亿元的项目奖励。斯太尔股份公司提出
中关村公司以技术许可方式先支付该 2 亿元,以提振其公司业绩,并承诺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前通过技术回购方式返还该 2 亿元。如果投资项目落地,该 2 亿元
可以根据奖励政策进行抵扣。
    为了招商引资,中关村公司遂与斯太尔股份公司指定的斯太尔江苏公司签订
了 2 亿元 的《技术许可协议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 EM12, M14UI 及 M16UI ,
并支付 2 亿元。为保证 2 亿元资金的安全,斯太尔江苏公司同意在华夏银行溧阳
支行开立收款账户,并由中关村公司监管,如斯太尔江苏公司动用该 2 亿元需经
过中关村公司同意。此外, 斯太尔江苏公司还开具了 2 亿元转账支票给中关村公
司,确保中关村公司届时能够收回该 2 亿元。
    2017 年 3 月 29 ,斯太尔股份公司董事会向中关村公司出具的 《关于专项技
术回购方案的汇报》记载,2017 年 3 月 27 日其公司与中关村公司就技术回购以
及后续战略合作事宜进行了初步交流将中关村公司的相关要求及初步设想请示
了斯太尔股份公司的管理层及投资人,斯太尔股份公司提出了具体的技术回购计
划: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正式签署回购协议,2017 年 9 月 15 日支付 30%计 6000
万元预付款,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支付第二笔 40%回购款 8000 万元,向回购方
交付技术文件,被回购方正式发出三台样机,2017 年 10 月 16 日支付第三笔 15%
回购款 3000 万元,2017 年 10 月 31 日支付 15%的尾款 3000 万元。基于投资人与
中关村公司签署的框架协议, 继续以公司或其他投资平台,在交易对方所在地
进行一定规模的产业投资,同时积极寻求产业基金方面的合作机会。但最后斯太
尔股份公司并未履行该回购方案。
       此外,被告支付的技术资料亦存在严重问题,其移交的光盘至今未提供密码,
且经江苏省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专家组核查发现,其移交的技术资料未包含设
计说明书、工艺资料等重要文件,不能构成柴油发动机产品的完整技术资料,且
存在关键零部件图纸缺失等问题,依据现有技术资料不能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要
求的合格产品,更无法达到规模化生产的要求。
       综上所述,涉案技术许可协议是为招商引资需要签订,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
示,应当无效,斯太尔江苏公司应当返还中关村公司 2 亿元资金。
       (三)本次诉讼的裁决情况
       2020 年 12 月 23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返还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亿元;
       二、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
日内返还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技术许可协议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
机 EM12, M14UI 及 M16UI》交付物清单 所载物品:1.发动机二维图纸;2.发动
机三维数模;3.发动机装配说明书;4.发动机材料清单;5.标定软件及 ECU 数据;
6.发动机下线检测程序;7.发动机测试报告及样机各一台;8.发动机质量检验清
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418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046800 元, 由斯太尔
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斯太尔动力(江
苏)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
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委托律师团队对上述案件积极上诉,切实维
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将就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相关问题继续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妥善解
决。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