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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斯太: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2021-01-06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 斯太             公告编号:2020-137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
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36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为,公
司2014-2016年连续三年净利润实际为负,根据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及
2018年年度报告,2017年及2018年净利润均为负,导致公司2015年至2018年连
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
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将在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2、经公司决定及部分当事人反馈信息,公司及部分当事人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将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
(深证上 [2020]588号),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 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第14.1.14 条的规定,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继续履行
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
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为,公司 2014-2016 年连续三年净利
润实际为负,根据公司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及
2018 年净利润均为负,导致公司 2015 年至 2018 年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公司股票安排及终止上市决定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自 2020 年 6 月 4 日起停牌。又因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7 月
6 日起暂停上市。
    待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若公司涉及的违法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将在公司披露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
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深交所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
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因公司股票已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期间,深
交所作出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不再对公司股票实施相应退
市风险警示,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1.3 条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做出暂停
上市决定,公司股票在被终止上市前不再进行交易。深交所决定不对公司股票实
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在收到深交所相关决定后及时披露。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自深交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期
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二、其他风险提示
    1、受债务逾期、诉讼及仲裁案件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冻
结,公司资金十分紧张、流动性严重短缺,已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因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
沪仲案字第 3240 号】,裁决公司应向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武进管委会”)退还相关奖励款 50%,共计人民币 94,555,050 元,
并承担相应的仲裁及律师费用。但裁决应退还的原奖励款中包含武进管委会未经
公司授权,直接于 2015 年 6 月至 9 月,实际支付给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常州誉华”)8050 万元(裁决应退还 50%),常州誉华为公司前控
股股东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在常州设立的全资子公
司。该事项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第 13.3.1 条第(四)款的规定,公
司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为维护公
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通过包括不限于法律途径对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进行追责。但是基于山东英达钢构和常州誉华的实际情况,预计该笔债权
收回可能性不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因仲裁案件和武进管委会有经济纠纷,以及厂房拖欠房租一事武进管委
会已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对公司进行停电处理,目前正常生产受到影响,公司领
导层正在筹措资金寻找其他合适生产基地并和武进管委会积极沟通协议解决。
    4、2020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成都国兴昌贸易有限公司
与上海宝力企业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知,获悉双方已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
签署了《表决委托协议》,详细情况已在编号:12 月 1 号公告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编号为:2020-110 的

公告文件中披露。

    5、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收
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初 12 号】,2020 年 12 月 23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
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
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返还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亿元;
    二、   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
日内返还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技术许可协议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
机 EM12, M14UI 及 M16UI》交付物清单 所载物品:1.发动机二维图纸;2.发动
机三维数模;3.发动机装配说明书;4.发动机材料清单;5.标定软件及 ECU 数据;
6.发动机下线检测程序;7.发动机测试报告及样机各一台;8.发动机质量检验清
单。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委托律师团队对上述案件积极上诉,切实维
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将就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相关问题继续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妥善
解决。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
国证券报》, 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