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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斯太: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1-15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 斯太            公告编号:2021-2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1 月 13 日会议召开前
 4小时以电子、书面及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1月 13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本次会议由代
 理董事长田胜荣先生主持, 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孟江波、贺东亮先生为第十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现董事会成员有8人,原本缺非独立董事1人,2021年1月13日,董事会收到非独立
董事张杰的辞职报告,辞去第十届董事会及担任的专门委员会的相应职务,导致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空缺2人。张杰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后,董事会衷心
感谢张杰董事所做的贡献。经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查,董事会拟推举孟
江波先生、贺东亮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孟江波先生、贺东亮作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同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指定刘建刚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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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近日收到非独立董事张杰的辞职报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张杰先生将不再代理公司董事长及代理董秘工作,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
刘建刚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表决结果,赞同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1年2月1日(周一)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方
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14:30,详见同日在相关媒体
及巨潮资讯网发出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股权登记
日为1月26日(周二)。
    审议事项:1、《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孟江波、贺东亮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同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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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相关人员简历
孟江波:男,大专学历。曾任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民富
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瑞恩维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苏银基烯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截至目前,孟江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孟江波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
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贺东亮:1982年出生,甘肃庆阳人,法学博士。从2009年开始曾先后从事于媒
体、建筑业、旅游业、房地产业、新材料与智能制造行业与领域的法律风控与
投融资工作,擅长股权规划、上市法务辅导与并购法务方面。
截至目前,贺东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贺东亮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
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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