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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斯太: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2-02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钟书路 99 号国金中心 30 楼
              二〇二一年二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斯太尔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本法律意见
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斯太
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
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3 日发布《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斯太尔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三十七
条的规定,将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披露的《会议通知》中:“网络投票时间:
2021 年 2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2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2 月 1 日上午 9:30
至 2021 年 2 月 1 日下午 15:00。”更正为:“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2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2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2 月 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除此之外,公告内容无其他变化。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2月1日在公司常州生产基地会议室(江苏省
常州市武进区武宜南路377号创新产业园2号楼)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1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1日上午9:15-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90,533,0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729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
为截至 2021 年 1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9,59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1.607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
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4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2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
律师。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
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本所律师认为通过
通讯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亲自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 2021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补充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
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
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孟江波、贺东亮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关于提名孟江波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0,018,2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314%。孟江波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 428,2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45.4088%。

    1.2《关于提名贺东亮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0,018,2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314%。贺东亮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 428,2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45.408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栾昕达                          经办律师:梅   玮




                                             经办律师:薛梓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