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6-09
西藏自治区恒丰律师事务所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央金、贺鹏
康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简:
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西藏矿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0年4月25
日提议于2010年6月9日上午10:00 在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
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公司于2010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的本次大会审议事
项、通知方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大会于 2010年6月9日上午10:00在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曾泰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2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表(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75,928,0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54%。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示。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了《董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经表决:同意票为75,928,020
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
(代理)表决权的100%,该报告获得有效通过;
2、审议了《监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经表决:同意票为75,928,020
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
(代理)表决权的100%,该报告获得有效通过;
3、审议了《公司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经表决:同意票为75,928,020
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
(代理)表决权的100%,该报告获得有效通过;
4、审议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表决:同意票为
75,928,020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
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报告获得有效通过;
5、审议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75,928,020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
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预案获得有效通过;3
6、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表决:同
意票为75,928,020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
(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7、审议了《公司独立懂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经表决:同意票为
75,928,020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
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报告获得有效通过;
8、审议了《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75,928,020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
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大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律师及本所同意可依法公告。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顾问律师:央金 贺鹏康
二0一0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