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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矿业: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7-19  

						西藏自治区恒丰律师事务所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央金、贺鹏

    康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简: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西

    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于2010年7

    月17日上午10:00 在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2010年7月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的本次大会审议事项、

    通知方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大会于 2010年 7月 17日上午10:00在西藏矿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泰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2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表(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86758151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47%。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示。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了《关于转让本公司持有的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

    限公司6%股权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86621251股,反对票为136900

    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

    的99.84%,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2、审议了<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86758151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

    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大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律师及本所同意可依法公告。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顾问律师:央金、贺鹏康

    二0一0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