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西藏矿业: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2010年8月)2010-08-24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
及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
二〇一〇年八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
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
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
证公司科学发展,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
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公司领
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我公司
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公司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
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
决策机制。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
规。
第二章“三重一大”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
(党组)决定的事项。
凡涉及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
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
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三)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
(四)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五)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
(六)公司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重要人事任免是指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
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
定;
(二)公司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三)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
财务负责人;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
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一)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
(二)公司重大担保项目;
(三)公司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四)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五)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所规定的
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在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
吸收各方面意见。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重要人事任免,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
察机构的意见。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决策事项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
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
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报
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
追认。
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条 决策会议符合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规定的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
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
出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完整、
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西藏自治
区矿业发展总公司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公司董事长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
实部门和责任人。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
总公司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
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公司董事会成员应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公司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
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
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跟决策事项有关联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定、公司《章程》或公
司其他制度规定应当回避的,应予以回避,不得参与此事项的表决。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实施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六条 本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
审查批准,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
主生活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
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
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出现下列情
况,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其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
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
重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其他责任:
(一)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
临时决定,事后又未及时通报的;
(二)未向公司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三)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而造成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
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