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0年10月)2010-10-29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日
常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
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
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人员所知悉的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
正式公开的事项。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公司公告。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
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因所任职务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
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
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
人;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盈利预测、权益分配、
对外重大投资、股权激励等可能影响股票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
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西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
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
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
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
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
结果报送西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
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所在单位/部门 身份证号码 职务/岗位 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 证券账户
知悉内幕信
息的方式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