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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矿业:关于公司2010年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2011-04-25  

						                         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XYZH/2010CDA2045-2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矿业公司)2010 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 XYZH/2010CDA2045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要求,现将西
藏矿业公司有关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说明如下:

    2010 年 7 月 14 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第六条规定“在合并财
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
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第十一条规定“本解释一至四条的
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五至十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
实可行的除外”。


    西藏矿业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对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2010 年年初共累计调减少
数股东权益 7,918,238.93 元,同时调增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7,918,238.93 元,
其中:调增未分配利润 7,918,238.93 元。


    涉及追溯调整的子公司调整明细如下:

              2009 年 12 月 31                                 少数股东权益
                                    少数股东   少数股东权                       未分配利润
 子公司名称    日归属母公司                                    追溯调整调整
                                    权益比例       益                           追溯调整数
                 的净资产                                          数
白银甘藏银
晨铬盐化工
                   -20,594,875.86    11.93%    -2,456,968.69    -2,456,968.69   2,456,968.69
有限责任公
司
白银扎布耶
锂业有限公          -8,694,102.34    10.00%     -869,410.23       -869,410.23    869,410.23
司
西藏日喀则
扎布耶锂业
                   -80,277,272.40     5.72%    -4,591,860.00    -4,591,860.00   4,591,860.00
高科技有限
公司(注)
合计                                           -7,918,238.93    -7,918,238.93   7,918,238.93


    注:2009 年末西藏矿业公司持有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51%的股权
(少数股东持股比例为 49%)。

    2009 年 10 月 23 日,经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扎布
耶)股东会同意拟实施债务重组;根据 2010 年 3 月西藏扎布耶各股东联合签署的《债务
重组暨增资协议书》,出资各方对增资前西藏扎布耶的全部损益按持股比例承担;根据该
协议实施债务重组后,西藏矿业只需按照持有的股权比例承担超额亏损,由此西藏矿业公
司在 2009 年将 2008 年及以前年度西藏矿业公司确认的超过按照股权比例(在确认股权比
例时,西藏矿业按照债务重组后西藏矿业公司享有的西藏扎布耶的股权比例 56.72%计算,
少数股东股权比例按 43.28%计算)应承担的亏损金额予以转回同时对 2009 年度西藏扎布
耶实现的亏损按照各自享有的股权比例承担。

    2010 年西藏矿业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对少数股东权益进行追溯时应
采用 2009 年末少股股东的实际持股比例 49%计算,此比例与 2009 年年末少数股东对亏损
的实际承担比例 43.28%之间的差异 5.72%所形成的少数股东权益差异 4,591,860.00 元应
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何勇

                                        中国注册会计师:

                                                  蒋红伍

           中国    北京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