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E室 电话:010-6554 6900 传真:010-6554 4066 网址:http://www.jklawyers.cn 1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1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张文、朱凡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 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进 行了见证,并对与本次发行以及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 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等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2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已取得的内部批准 发行人 201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以及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 的议案均已经公司 2010 年 5 月 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0 年 10 月 1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1 年 1 月 2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及 2010 年 10 月 27 日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 准。 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有关具体事宜。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 2010 年 10 月 19 日,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出具藏国资发【2010】282 号《关于 同意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西藏矿 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同意西藏矿业控股股东矿业总公司以现金方式参与非 公开发行,要求矿业总公司认购数量不低于发行数量的 17.69%,保持对西藏矿 业持股比例 17.69%。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中国证监会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作出《关于核准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38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 过 6,233 万股新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与授权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核准,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其所发行的股票已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持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540000100070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通过 2009 年度年检,可继续在经 3 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 发行人为合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依法有效存续,自设立以 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发行人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核准登记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有效存续,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议案》,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6,233万股(含6,233万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进行相 应调整。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包括矿业总公司在内的不超过十家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其中,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矿业总公司认购的股票数量不低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的17.69%。公司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实 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具体发行对象。 (四)锁定期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投资者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向公司第一大股东矿业总公司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0 年5月7日)。 4 (六)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价格不低于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均价的90%,即不低于21.89元/股。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 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数量、 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 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对象竞价情况和募集资金需求,按照价 格优先的原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七)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的6 个月内择机发行。 (八)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21,433.55万元,将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类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万元) 锂矿项目 1 扎布耶一期技改工程 11,820.65 8,587.95 2 扎布耶盐湖二期工程 48,910.45 33,910.45 3 白银扎布耶二期工程 33,982.60 31,183.10 铜矿项目 4 尼木铜矿项目 49,751.29 47,752.05 合计 144,464.99 121,433.55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少于拟投资项目的预计建设投资需要 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十)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十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根据发行人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签署的《承 销协议》,安信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 (一) 询价与申报价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 销商安信证券共同确定了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名单。根据发行人 与主承销商安信证券提供的材料,2011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符合规定的 106 名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含附件《申 购报价单》)。其中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0 家(其中 1 家为前 20 名股东), 证券公司 10 家,保险机构 5 家,其他投资者 63 名(其中 1 家为 5 家保险公司之 一),以及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收市后西藏矿业的前 20 名股东(不含西藏矿业 控股股东矿业总公司及其关联方西藏藏华工贸有限公司)中的 10 名股东(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和联系方式,西藏矿 业前 20 家/名股东中,8 家/名股东无法联系),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安信证券向上述发送对象发出的本次发行的《认 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单》均参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范本制作,规定了选 择发行对象、确定发行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发送时由发行人 加盖公章,由两名保荐代表人周宏科、何邢签署。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 根据《认购邀请书》,投资者(除基金管理公司外)需在申购报价截止时间 即 2011 年 4 月 21 日 12:00 前将认购保证金 1000 万元整(10,000,000.00 元) 足额汇至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截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 12:00 前,发行人及安 信证券共收到 15 家询价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申购具体情况如下: 6 序 每档报价 每档数量 是否交纳 是否为有效 名称 号 元/股 万股 保证金 申购报价单 34.60 570 天津旺根股权投资管理合伙 1 30.90 640 是 是 企业(有限合伙) 27.70 710 31.99 450 2 周艳 30.99 520 是 是 27.99 650 31.49 450 上海力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3 28.29 550 是 是 (有限合伙) 26.69 700 30.99 610 4 江西新拓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9.99 630 是 是 27.99 680 30.99 610 盈富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 5 29.99 630 否 否 企业(有限合伙) 27.99 680 30.89 480 鹰潭瑞民投资管理有限合伙 6 28.89 510 是 是 企业 26.89 550 昆明盛世景投资中心(有限 7 29.59 450 是 是 合伙) 上海科祥股权投资中心(有限 8 29.18 450 是 是 合伙) 9 唐汉强 28.79 580 是 是 10 上海洪鑫源实业有限公司 28.49 500 是 是 11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6.29 500 是 是 12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19 450 否 是 13 陈学东 25.29 450 是 是 24.89 1000 是 是 14 中节能新材料投资有限公司 22.89 1100 是 是 21.99 1200 是 是 15 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3.19 500 是 是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现场见证,截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 12:00 前,发行人及 主承销商共收到 15 家询价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其中有效《申购报价单》 14 份(询价对象盈富(天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1 年 4 月 21 日 12:00 前认购保证金没有到账,其《申购报价单》无效)。上述询价对象 以传真方式送达发回的《申购报价单》均是基于安信证券发出的《认购邀请书》 7 做出,询价对象向安信证券传送的《申购报价单》行为符合《合同法》第 14 条 相关规定,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申购报价过程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六 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发送对象符合《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和申购报价过程公正、透明。 (二) 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的确定 1、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 根据《认购邀请书》,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收到的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 簿记建档。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的情况,结合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和 募集资金的需求情况,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每一特定投资者的最低 有效认购数量不得低于 450 万股(含 450 万股),超过 450 万股的必须是 10 万股 的整数倍。最终发行对象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次按认购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且满足全部发行对象 不超过 10 名、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1,433.55 万元、股份发行总量不超过 6,233 万股(含 6,233 万股)的条件。 2、本次发行的有效认购对象一共 14 家,由主承销商组织通过竞价方式簿记 建档,根据“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间优先”的原则 和募集资金需求,最后拟确定配售对象家数为 8 家,配售价格 29.18 元/股,发 行数量为 41,615,33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214, 335,475.30 元,符合《实施 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和认购数量如下: 序号 特定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天津旺根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1 6,400,000 186,752,000.00 限合伙) 2 周艳 5,200,000 151,736,000.00 上海力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3 4,500,000 131,310,000.00 伙) 4 江西新拓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6,300,000 183,834,000.00 5 鹰潭瑞民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4,800,000 140,064,000.00 6 昆明盛世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500,000 131,310,000.00 7 上海科祥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553,582 74,513,522.76 8 8 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 7,361,753 214,815,952.54 合计 41,615,335 1,214,335,475.3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对象均为境内投资者,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格,上述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规定的条件,且 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 认购合同的成立、缴款与验资 1、2011 年 4 月 21 日,发行人向认购对象发出《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合同》和《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 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认购对象将认购价款在 2011 年 4 月 26 日上午 12:00 前足额汇入安信证券指定的银行账户。经核查,该 8 家认购 对象已按规定时间将认购资金划至保荐机构指定的收款账户。根据发行人聘请的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 出 具 的 XYZH/2010CDA4007-3《验资报告》,截止 2011 年 4 月 26 日 15:00,本次申购股 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经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1,214,335,475.30 元整。 2、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 XYZH/2010CDA4007-4《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4 月 27 日增发新股验 资报告》,截止 2011 年 4 月 27 日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214,335,475.3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0,179,071.05 元后,发行人实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174,156,404.25 元 , 其 中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41,615,335.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1,132,541,069.25 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关于承诺的规 定,构成对特定发行对象发出的认购要约的承诺,发行人与特定发行对象之间 股票配售合同关系成立。认购对象已足额缴纳认购资金,验资完毕,符合《实 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符合《合同法》、《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9 五、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上述认购对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股 票账户等有关资料,该等认购人均属于中国公民及合法存续的机构,具备成为本 次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属于中国公民和合法存续的机构,具 备本次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人数均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 权和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 价单》、《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已经本所律师见证,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过程已经本所律师详细认证,合法合规;本次非公开发 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10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文道全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张 文 ________________ 朱 凡 2011 年 5 月 11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