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6-22
西藏自治区恒丰律师事务所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央金、贺鹏
康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简:
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西藏矿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于2011
年6月22日上午10:00 在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
的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通知方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大会于 2011年6月22日上午10:00在西藏矿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泰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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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表(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81,676,5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4%。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示。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了《公司董事会二○一○年度工作报告》,经表决:同意票
为81,676,591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
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2、审议了《公司监事会二○一○年度工作报告》,经表决:同意票
为81,676,591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
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3、审议了《公司二○一○年度报告及摘要》,经表决:同意票为81,
676,591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
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4、审议了《公司二○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表决:同意票为
81,676,591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
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5、审议了《公司二○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81,676,591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
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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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二○一一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表决:
同意票为81,676,591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
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大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律师及本所同意可依法公告。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央金 贺鹏康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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