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7-15
西藏自治区恒丰律师事务所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央金、贺鹏
康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简: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西
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于2011
年7月15日上午10:30 在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6月28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
知中列明的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通知方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大会于 2011年7月15日上午10:30在西藏矿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泰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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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表(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86,872,7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38%。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示。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86,872,709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
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大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律师及本所同意可依法公告。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央金、贺鹏康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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