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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矿业: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3-29  

						     金开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京律书字(2012)0329-1号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西藏矿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邓瑜、贺
鹏康出席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召集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
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于2012年3月29日上午10:00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2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的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事项、通知方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距通知日已达20日以上。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3月29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泰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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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经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
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以及对个人股东本人
的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
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等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持
有公司股份 78,864,609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4.8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了《公司董事会二0一一年度工作报告》,经表决:同意票为78,864,609
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表
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2、审议了《公司监事会二0一一年度工作报告》,经表决:同意票为78,864,609
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表
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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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了《公司二0一一年度报告及摘要》,经表决:同意票为78,864,609股,
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表决权
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4、审议了《公司二0一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表决:同意票为78,864,609股,
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表决权
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5、审议了《公司二0一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表决:同意票为78,864,609股,
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表决权
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6、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二0一二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78,864,609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表
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
行信息披露和依程序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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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   瑜




  法人代表人:文道全                    律师:贺鹏康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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