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12-08-13
股票代码:000762 股票简称:西藏矿业 编号:2012-018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2年8月13日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前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于2012年8月6日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了全体
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董事刘光芒先生因公出差,
委托董事曾泰先生出席本次董事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曾泰先生主持,经与会
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将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各股
东单位推荐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为:曾泰、戴扬、饶琼、洪
强、刘光芒,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为:甘启义、查松、张春霞、
李双海。
经会议审议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为:曾泰、戴扬、
饶琼、洪强、刘光芒(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独立董事候选人
为:甘启义、查松、张春霞、李双海(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二、
独立董事声明、提名人声明)
表决情况
序号 候选人姓名
赞成 反对 弃权
1 曾 泰 9票 0 票 0 票
2 戴 扬 9票 0 票 0 票
3 饶 琼 9票 0 票 0 票
4 洪 强 9票 0 票 0 票
5 刘光芒 9票 0 票 0 票
6 甘启义 9票 0 票 0 票
7 查 松 9票 0 票 0 票
8 张春霞 9票 0 票 0 票
9 李双海 9票 0 票 0 票
独立董事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的意见(附件三)。
上述四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待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本公司将提交公司 2012 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和费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津贴标准为6万元(含税),独立董事出席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行使职权的合理费用可以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见公司本日公告的《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2012-019)。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年)的
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见公司本日公告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年)》(2012-02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章
程修改条款具体内容见附件四。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见本日公告的《公司关于召开二○一二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2012-021)
以上议一至五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曾泰:男,44 岁,汉族,中共党员。1992 年 7 月,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经
济系经济学专业,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MBA 学位班。曾任西藏自治区
经济体制改革经济贸易委员会证券处、企业处副处长,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处副处长、处长。2009 年至今任西藏自治区矿业
发展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除此之外与本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
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戴扬:男,43 岁,汉族,大学学历,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师范大学中文
系,曾任西藏山南地区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副主任,西藏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副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上市公司监管处处长。2009 年至今
任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除此之外与本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
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饶琼:女,50 岁,汉族,研究生学历。曾在西藏交通厅公路局工作,曾任
西藏矿业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监
事,2009 年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除此之外与本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
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洪强:男, 38 岁,汉族,会计师,中共党员。第一学历:毕业于四川大学
会计学专业,本科,经济学学士;第二学历:毕业于四川省工商管理学院 MBA
专业,研究生。曾先后在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任审计助理;西藏天路股
份有限公司工作,任财务负责人;西藏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
监、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西藏高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
2010 年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除此之外与本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
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刘光芒:男,43 岁,汉族,研究生学历。曾任广东省清远市纺织工业总公
司车间负责人、企管部部长,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部长、总经
理助理,清远市染织厂厂长,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杭州华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至今任本公司董事,现任广东
豪美铝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附件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甘启义:男 ,49 岁,汉族,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曾任四川
煤矿机械厂项目负责人、成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支部委员,后在成都高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常务副总,并在成都顺康电子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现在成都菲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常务副总裁,同时担任成都市科技评估
中心专家。2009 年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除此之外与本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
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查松,男,40 岁,汉族,法学博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
理部主任科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收购兼并部副
总经理、企业融资部董事总经理、西藏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西藏信
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除此之外与本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
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张春霞:女,41 岁,汉族,法学博士,副研究员,中共党员。2005 年 6 月
毕业于四川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目前就职于四川大学法学院。1993 年起在
原成都科技大学化工学院工作,先后担任年级辅导员、团总支书记职务,2005
年起任四川大学法律顾问。1997 年开始律师执业,系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多起疑难诉讼案件,兼任四川省红十字会、陈毅研究会及四川宏义集团公司
等单位法律顾问。
除此之外与本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
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李双海,男,41岁,河北平山人。管理学博士(财务管理方向),副教授,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与公司金融系副主任,中国注册会计师。1989年至
1993年就读于河北农业大学农经系,本科;2000年至2003年就读于河北农业大学
商学院,硕士研究生;2004年至2007年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研究
生;1993至2003年在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工作;2007年至今,在四川大学工商管
理学院会计与公司金融系工作,河北勤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除此之外与本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
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附件三:独立董事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名及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2、经审阅董事会候选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
第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
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需经交易所的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四:公司章程修改条款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相关规定,现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分红事项部分做相应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修改为《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进行专项研究论
证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如因公司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经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时,公司应本着重视股东
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制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公司董事会未
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则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配利润的原因,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现修改为《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在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或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同意
提取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
下,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每年度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
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
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未对当年盈利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
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
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
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