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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矿业: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2013年5月)2013-05-13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

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

收益为原则,对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

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

保值增值。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

金等权益类证券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

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

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

委托理财,根据理财项目实际情况须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联席会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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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且

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联席会议审议批准。

    (二)委托理财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委托理财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相关条款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

    (五)委托理财应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二)或(三)款标准的,适用本条
(二)或(三)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二)或(三)款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

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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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三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

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

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

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

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

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如投资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

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

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

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团队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

事会权限的,须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公

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

况。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

总经理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

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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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

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

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

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

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

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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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

制及损益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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