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3-03
金开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京律书字(2015)第0302-1号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西藏矿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邓瑜、贺
鹏康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
情况等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于 2015 年 3 月 1 日 15:00 至 2015
年 3 月 2 日 15:00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进行网络投票、2015 年 3 月 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5
年 3 月 2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的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事项、通知方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距通知日已达 15 日以上。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15 年 3 月 1 日 15:00 至 2015 年 3 月 2 日
15:00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2015 年 3 月 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如期举行;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2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戴扬先生主持。出席网络投票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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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
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经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
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以及对个人股东本
人的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
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等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持有公司股份 99,051,095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0.8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选举拉巴江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经表决:同意 98,742,295 股,反对 308,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出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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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股份的 99.69%,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32,200 股,反对 308,800 股,
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
2.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98,757,295 股,反对 293,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股份的 99.7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47,200 股,反对 239,800 股,
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4 %。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和依程序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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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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