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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藏矿业: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4-24  

						     金开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京律书字(2015)第0423-1号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西藏矿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邓瑜、贺
鹏康出席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召集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
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5 年 4 月
22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23 日 15:00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2015 年 4
月 23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的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事项、通知方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距通知日已达 20 日以上。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015 年 4 月 22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23 日
15:00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2015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如期举行;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 14:
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戴扬先生主持。出席网络投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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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
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经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
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以及对个人股东本
人的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
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等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持有公司股份 98,886,54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0.775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公司董事会二○一四年度工作报告》,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83,240
股,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表人)
所持表决权的 99.8955%,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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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73,145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41.4548%。
     2.审议《公司监事会二○一四年度工作报告》,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44,895
股,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38,345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
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568%,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34,800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38,345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9.7229%。
    3.审议《公司二○一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44,895 股,
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38,345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表人)
所持表决权的 99.8568%,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34,800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38,345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9.7229%。
    4.审议《公司二○一四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44,895 股,
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38,345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表人)
所持表决权的 99.8568%,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34,800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38,345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9.7229%。
    5.审议《公司二○一四年度报告及摘要》,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44,895 股,
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38,345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表人)
所持表决权的 99.8568%,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34,800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38,345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9.7229%。
    6.审议《关于聘任公司二○一五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44,895 股,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38,345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和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568%,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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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34,800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38,345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9.7229%。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44,895
股,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38,345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
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568%,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34,800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38,345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9.7229%。
    8.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44,895
股,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38,345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
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568%,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34,800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38,345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9.7229%。
    9.审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44,895
股,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38,345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
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568%,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34,800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38,345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9.7229%。
    10.审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44,895
股,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38,345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
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568%,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34,800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38,345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9.7229%。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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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
行信息披露和依程序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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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贺鹏康




法定代表人:文道全


                                                         律师:邓瑜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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