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京律书字(2015)第0423-1号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西藏矿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邓瑜、贺 鹏康出席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召集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 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5 年 4 月 22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23 日 15:00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2015 年 4 月 23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的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事项、通知方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距通知日已达 20 日以上。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015 年 4 月 22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23 日 15:00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2015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如期举行;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 14: 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戴扬先生主持。出席网络投票与 共6页 第1页 金开律师事务所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 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经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 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以及对个人股东本 人的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 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等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持有公司股份 98,886,54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0.775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公司董事会二○一四年度工作报告》,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83,240 股,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表人) 所持表决权的 99.8955%,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共6页 第2页 金开律师事务所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73,145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41.4548%。 2.审议《公司监事会二○一四年度工作报告》,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44,895 股,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38,345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 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568%,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34,800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38,345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9.7229%。 3.审议《公司二○一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44,895 股, 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38,345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表人) 所持表决权的 99.8568%,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34,800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38,345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9.7229%。 4.审议《公司二○一四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44,895 股, 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38,345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表人) 所持表决权的 99.8568%,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34,800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38,345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9.7229%。 5.审议《公司二○一四年度报告及摘要》,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44,895 股, 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38,345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表人) 所持表决权的 99.8568%,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34,800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38,345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9.7229%。 6.审议《关于聘任公司二○一五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44,895 股,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38,345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和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568%,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共6页 第3页 金开律师事务所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34,800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38,345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9.7229%。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44,895 股,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38,345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 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568%,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34,800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38,345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9.7229%。 8.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44,895 股,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38,345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 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568%,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34,800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38,345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9.7229%。 9.审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44,895 股,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38,345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 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568%,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34,800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38,345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9.7229%。 10.审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98,744,895 股,反对票为 103,300 股,弃权票为 38,345 股;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和代 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568%,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98,710,0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占现 场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34,800 股,反对 103,300 股,弃权 38,345 股,同意股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9.7229%。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共6页 第4页 金开律师事务所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 行信息披露和依程序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接签字页) 共6页 第5页 金开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贺鹏康 法定代表人:文道全 律师:邓瑜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共6页 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