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指派央金、罗桑群培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 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规范意见(2000 年 修订版)》(以下 简称《规范意见》)及《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5 年 5 月 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定于 2015 年 6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 西藏拉萨市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 2015 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5 年 5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的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通知方 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大会于 2015 年 6 月 8 日下午 14: 00 在西藏 1 拉萨市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戴扬先生 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表(和代理人)共 170 人,代表 154,369,356 股份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4322%。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合法资 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表决程序 (一)本次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举手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52,547,822 股,反对票为 3,106,639 股,弃权票为 4,80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 持(代理)表决权的 94.4098%,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2、审议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52,527,722 股,反对票 为 3,076,439 股,弃权票为 55,10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 (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 94.3737%,该议案获 得有效通过; 2 3、审议了《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151,237,817 股,反对 票为 3,026,289 股,弃权票为 105,250 股,同意票占与会 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 97.9714%,该议 案获得有效通过; 4、审议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151,237,817 股,反对票为 3,026,289 股,弃权票为 105,25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 所持(代理)表决权的 97.9714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5、审议了《关于<西藏山南曲松县罗布莎 I、II 矿群南 部铬铁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 为 151,237,817 股,反对票为 3,026,289 股,弃权票为 105,25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 表决权的 97.9714%,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6、审议了《关于公司与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签订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 让补充协议>并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52,525,722 股,反对票为 3,028,289 股,弃权票为 105,25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 94.3701%,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7、审议了《关于公司与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并涉及关联交易的 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151,237,817 股,反对票为 3 3,051,039 股,弃权票为 80,50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 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 97.9714%,该议案获得有 效通过; 8、审议了《关于公司与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并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票为 151,235,817 股,反对票为 3,028,289 股, 弃权票为 105,25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 持(代理)表决权的 97.9701%,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9、审议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 151,235,817 股, 反对票为 3,028,289 股,弃权票为 105,250 股,同意票占 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 97.9701%, 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10、审议了《关于提请延长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票为 151,235,817 股,反对票为 3,028,289 股, 弃权票为 105,25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 (代理)表决权的 97.9701%,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以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4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大 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本次大会之用途,经本律师及本所 同意依法公告。 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 律师:央 金 律师:罗桑群培 2015 年 6 月 8 日 5